原告胡某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据胡某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268509.X,至今有效。
对于胡某的诉讼,摩拜公司辩称,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被告不构成侵权。摩拜方面表示,单车二维码中含有车辆身份信息,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经用户注册之后内含注册用户信息,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云端服务器、锁控器之间进行无线信号连接。使用过程中,安装了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的注册用户,通过其手机上安装的摩拜单车应用程序对准摩拜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识别车辆身份信息,之后用户手机会发送开锁请求到云端服务器,请求中包含车辆身份信息、用户信息,云端服务器收到用户的开锁请求后,会校验用户信息。
8月16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不过,并没有当庭宣判。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宣判,称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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