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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女教师与学生发生关系 犯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导读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引向此 前鲜有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区域”。该案中,常州某中学一女教师因与一未满十四周岁学生发生性关系,犯下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女),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 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 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黄某30岁左右,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 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罪名为何不是强奸罪

  而是猥亵儿童罪?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 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 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妇女,均构成强奸罪。

  如果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由于我国强奸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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