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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杭州
05-06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了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决被告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原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这次的侵权案,涉及的是一个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名叫Ada,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比如AI表演动画技术等。
杭州某网络公司在抖音上也发布了两段视频,视频中使用了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处替换了有关标识。
于是,魔珐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但杭州某网络公司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且未因发布这些视频而实际获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事件薄》:在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但上述案例中魔珐公司享有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